#1ReCZRlD (home-sale) 規定,
或以[新聞]以外分類發表[新聞]類文章因而所得超過 25 Ptt 幣者,
或以其他不正方法增加有效文章數或 Ptt 幣者。
三、於多文章張貼商業廣告或無關本板之廣告宣傳網址或資訊之推文,
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四、以本站或本板名義舉辦活動,或舉辦活動時設定之名稱,
客觀上足以使人誤認為本站或本板主辦者。
五、張貼新聞之心得或作者回覆他人之文字,有以下情形,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一) 侮辱、誹謗特定自然人者。
(二) 挑釁、歧視、嘲諷、謾罵之文字,未達侮辱或誹謗之程度者。
(三) 屢次讚揚或貶低特定地區之人、事、物、環境、物價者。
(四) 屢次推薦自身持有其他帳號之發言者。
(五) 要求他人不閱讀文章、不發表推文、不引戰、理性討論,或相類文字者。
(六) 意圖彰顯其心得內容,而將之置於新聞內文之前者。
六、張貼討論性質之文章,有前款第一至第五目情形者。
七、於文章或推文中散布有關他人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文字者。
前項第五、六款,經查行為人曾受九十日以上之水桶處分之重大違規情形,
或曾有 #1RHcHNb5 (home-sale) 第十一條違規情節嚴重者,處最高額處分。
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或第七款,須當事人檢舉乃論。
第一項,原作者於自身文章之推文,視為文章內容之一部分。
第 3-1 條
以下情形,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水桶、文章退文:
一、張貼顯與本板宗旨無關之新聞,或轉錄顯與本板無關之文章至本板。
二、完全未依本板格式張貼買屋或賣屋文。
三、賣屋文之銷售來源記載不實,或銷售來源為房屋仲介,而意圖使他人陷於錯誤,
為公司、經紀人、營業員、收費方式、實價登錄等資訊不全或不實之記載者。
四、以討論性質之文章,張貼含買屋或賣屋資訊之廣告。
五、同一自然人,於六小時內,於任意相鄰二十篇內文章,張貼五篇以上文章者。
六、張貼本板規定許可以外之廣告宣傳文章者。
同一自然人為前項之違規行為第二次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水桶、文章退文。
同一自然人為第一項之違規行為第三次者,或曾違反本律其他規定經處分確定後,
再為第一項之違規行為者,處最高額處分。
第 3-2 條
於買屋類或賣屋類文章下方推文表示欲購買價格之要約者,因而影響看板秩序者,
處水桶一年、推文刪除。
雖僅表示數字或特定符號、文字,而習慣上得成立特定意思表示者,依前項處斷。
以張貼或回覆文章方式為前二項行為者,處水桶一年、文章退文。
前項行為,於看板介入處置前,自行刪除文章者,免罰。
同一自然人為第一至第三項之違規行為三次以上者,處最高額處分。
第一、二項之違規行為,情節輕微者,板主得視情形為終止回應、推薦值歸零、
刪除全部或部分推文、刪除文章或其他強制措施予以勸導、制止;不聽禁止者,
或煽惑他人實施該禁止行為者,仍得依第一項處斷。
於看板張貼下列文章或推文,因而影響看板秩序,或顯有影響看板秩序之虞者,
處水桶一年、文章退文、推文刪除:
一、宣揚或貶低特定政黨、政黨支持或反對者、政治理念、政治人物者。
二、宣揚或貶低特定宗教、宗教支持或反對者、宗教理念、宗教代表人物者。
三、宣揚對於特定性別、種族、地區、職業、性傾向、政治傾向,
或其他相類族群之挑釁、歧視、嘲諷、侮辱、誹謗之文字者。
四、以訴訟或不當他法恫嚇他人,強令他人為道歉或其他無義務之事者。
第 3-3 條
以下情形,處水桶十四日、文章刪除:
一、文章無分類、自創分類、非以 [] 及 / 為分類標籤之外框及分隔者。
二、買屋或賣屋類文章,分類標籤內之行政區不依規定填記者。
三、刪除文章預設格式中開頭二行不得刪除之文字者。
四、誤用分類情節嚴重者。
五、新聞類文章,無心得、心得不滿二十字、心得以贅字湊滿二十字者。
六、新聞類文章,網址超過七十九字元而未縮短者。
七、新聞類文章,未張貼新聞內容或節錄張貼之者。
八、文章內容僅有一行或未滿二十字者。
九、文章內容雖有二行以上或二十字以上,但以贅字湊滿字數或行數者。
十、編輯文章內容清空內容達前二款情形者,不問原文內容為何。
十一、轉錄之文章或新聞類文章以外,無關本板之文章。
十二、買屋或賣屋類文章,實價登錄資訊或聯絡資訊空白或不全者,
或聯絡人為代號、假名等者。
十三、買屋或賣屋類文章,任意刪除預設格式之項目或重要項目空白者。
十四、回覆文章,於「Re: 」前再加分類標籤或其他文字,或以「R:」為開頭者。
十五、文章內容含有以性暗示或性特徵之文字為問候語者。
十六、文章內容含有以新手、第一次發文、不諳規定等文字以規避相關責任者。
第一項,同時有二以上不相屬情形者,得加倍水桶處分期。
第一項,經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再違反相同規定者,處水桶一月、文章退文。
回覆違規文章者,文章刪除。
同一房仲業單位 (以店名為準),一日張貼超過一篇賣屋類文章者,
該日店家張貼之賣屋類文章全數刪除;
經前段處分刪除之該單位復張貼賣屋類文章者,該帳號處水桶十四日、文章刪除。
前項,經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再違反相同規定者,每一篇處水桶一月、文章退文。
本板各類文章,超過以下額度者,涉及超額之文章全數刪除,
依超過之篇數,每一篇處水桶十四日:
一、買屋類文章或問卷類文章,同一自然人,任二篇相隔未滿七日者。
二、賣屋類文章,同一自然人、同一物件,任二篇相隔未滿七日者。
三、討論類文章或新聞類文章,同一帳號,一日超過三篇者。
四、情報類文章或板務類文章,同一帳號,一日超過一篇者。
五、揪團類文章或群組類文章,同一帳號,任二篇相隔未滿三十日者。
六、自介類文章,同一自然人,超過一篇者。
前項,經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再違反相同規定者,每一篇處水桶一月、文章退文。
第一項第十款,同時有刪除推文情形者,處水桶一月、文章退文。
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處水桶一月,推文刪除:
一、於多篇文章內張貼相同內容之推文,因而影響看板秩序者。
二、於多篇文章內張貼圖片網址之推文,因而影響看板秩序者。
三、於文章內張貼含有挑釁或謾罵文字圖片網址之推文,因而影響看板秩序者。
前項,致使看板秩序混亂,情節重大者,處水桶一年。
以下,為無關看板之新聞:
一、與建築安全、房屋交易、社區或住宅安全等無關之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
二、與建築安全、房屋交易、社區或住宅安全等無關之意外事故。
三、建築業者、房屋銷售業者、房屋仲介業者等從事業務以外之行為。
四、建築業者、房屋銷售業者、房屋仲介業者等為與業務無關之犯罪。
五、單純為任何人買房或賣房之消息。
六、僅與房屋租賃相關之消息。
七、含有性暗示文字或性別議題之文章,不問原文主旨為何。
以下,為無關看板之文章:
一、單純尋找特定使用者之文章。
二、單純指責特定使用者之文章。
三、單純敘述他板文章內容之文章。
四、有前項各款情形之文章。
第 4 條
以下情形之檢舉,不受理:
一、轉錄自他板之文章,其原推文內容違反本板或原看板之規定者。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為客觀上顯然無效之違規檢舉者。
三、二人以上於本板以推文或回覆文章筆戰後,互相檢舉他造當事人者。
四、與檢舉專區筆戰者。
五、不於指定區域,或不依指定區域之指示檢舉者。
六、一人或二人以上共謀,對於特定一人或數人為大量檢舉者。
七、一人或二人以上共謀,對於他人為大量不當用詞或造謠相關檢舉者。
八、明知違規情節輕微,而故意以重大違規相關規定為檢舉事由者。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視情節不受理行為人一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檢舉案件。
第 5 條
本律所稱之最高額處分,為十年以上至系統上限之水桶,涉案文章儘可能退文,
無法退文者刪除之,推文亦刪除之,其餘現存文章亦得情形刪除。
減輕處分之規定,不適用於本律。
因違反本律有關多重帳號規定之嫌疑者,仍依板規所定之多重帳號程式辦理之。
第 6 條
本律於公布後即刻生效,並於下次修正板規時當然廢止。
修訂紀錄:
2020/11/17 增訂第三條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0/11/18 增訂第三條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0/11/20 修正第三條第一第二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0/11/22 修正第一條第四項之錯字,不影響整體效力。
2020/11/24 修正第二條、第三條部分用字,不影響整體效力。
2021/08/26 增訂第三條之三,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1/09/27 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第三條之三第四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1/09/28 增訂第三條之二第七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2/02/03 增訂第一條第五、六項、第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至十六款、
第七至十三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五至八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22/05/21 修正第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二、十四款、第五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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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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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94.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03772775.A.1D5.html
※ 編輯: angel07 (61.231.94.122 臺灣), 10/27/2020 12:29:18
※ 編輯: angel07 (118.161.5.42 臺灣), 11/17/2020 13:12:56
※ 編輯: angel07 (220.141.232.36 臺灣), 11/18/2020 14:47:59
※ 編輯: angel07 (220.141.232.36 臺灣), 11/20/2020 11:30:03
※ 編輯: angel07 (61.230.113.56 臺灣), 11/22/2020 17:10:35
※ 編輯: angel07 (61.230.113.56 臺灣), 11/24/2020 11:13:53
※ 編輯: angel07 (36.227.95.216 臺灣), 08/26/2021 20:21:28
※ 編輯: angel07 (36.228.12.176 臺灣), 09/27/2021 23:54:38
※ 編輯: angel07 (36.228.43.182 臺灣), 09/28/2021 12:47:28
※ 編輯: angel07 (36.228.43.182 臺灣), 09/28/2021 13:02:35
※ 編輯: angel07 (220.141.129.14 臺灣), 02/03/2022 21:33:33
※ 編輯: angel07 (36.228.42.125 臺灣), 05/21/2022 22:29:41
※ 編輯: angel07 (36.228.0.181 臺灣), 05/23/2022 20:13:00
第 1 條
本律僅為補充板規未盡事宜之處。
本律與本板其他規定對於同一事項皆有規定時,優先適用本律。
本律未規定者,仍依板規處斷,板規未規定者,從上級規定。
本律之處罰規定,非故意重過大過失,不罰。
本律,凡字數、行數之計算,均不計算以下:
一、繁體中文字以外之字元。
二、引言之文字。
三、系統自動生成之文字。
四、簽名檔及其後之文字。
本律,凡日數之計算,首日不算;時數之計算,即時計算。
第 2 條
以下情形,處最高額處分,並視情形通報上級:
一、於本板發表之文字,構成犯罪行為,或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
但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不在此限。
二、以強暴、脅迫、恐嚇、無理訴訟,或其他不正方法,
妨害各級站務人員正當處理該管站務,或妨害他人正當權利之行使。
三、煽惑他人違反站規、抗拒合法規定、或破壞本板或他板秩序者。
四、張貼本站禁止交易物之交易資訊者。
五、同一自然人曾違反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相關規定,復再次違反者。
前項規定,處分效力及於發言帳號所屬自然人持有之任何帳號。
受第一項規定之處分之自然人,使用其他帳號於本板發言經查獲者,處最高額處分。
第 3 條
以下情形,處最高額處分或五年以上水桶、文章退文、推文刪除:
一、張貼商業廣告或無關本板之廣告宣傳文章,構成 Cross-Post 者。
二、張貼新聞或轉貼文章,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