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sale 板看板使用規範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總則
第 00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提供優良房地產資訊站,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與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 home-sale 板看板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法)。
第 01 條 (法律優位)
本法未盡事宜之處,從本組、本群組、及本站各部規範,及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板:謂 home-sale 板
二、本板宗旨:謂房屋、土地、居家、住宅相關議題。
三、不動產:謂房屋、土地,亦稱房地產。
四、物件:謂一筆待售之房屋或土地。
五、開發:謂房屋仲介搜集物件之行為。
六、實價登錄資訊:謂物件及其鄰近區域於一定時間內之公告實際交易價格紀錄,
以 http://lvr.land.moi.gov.tw/homePage.action
所列示之資訊為準。
七、使用者:謂發言帳號之持有者。
八、多重帳號:謂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個帳號者。
九、共用帳號:謂多名使用者使用過同一個帳號者。
十、板主群:謂板主名單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一、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十二、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留言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亦視為推文。
十三、回覆:謂以回應功能發表之文章者。
十四、轉錄:謂以轉錄功能轉貼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十五、分類標籤:謂文章之標題中,第一組半形中括號內之文字。
十六、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有效期為一年。
十七、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十八、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十九、黑名單:謂於本板永久無發言權之使用者。
二十、一日:謂自零時零分起,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始計一日。
二十一、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二十二、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數。
二十三、上級看板:謂本板所屬之小組、群組之組務看板及本站站務看板。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本板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絕提供服務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優於本板使用規範。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本法,牴觸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者,無效。
前二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板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規範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一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變更標題,或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不受第一、二項限制,但不得變更標題。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買/A/B]:購買房地產之資訊刊登。
二、[賣/A/B]:販賣房地產之資訊刊登。
三、[新聞]:與本板宗旨相關之新聞。
四、[情報]:與本板宗旨相關之法令或其它實用資訊。
五、[請益]: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問題討論。
六、[心得]: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心得分享。
七、[閒聊]:與本板宗旨相關之任何閒聊。
八、[問卷]: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學術研究問卷。
九、[自介]:使用者之自我介紹。
十、[揪團]:與本板宗旨相關之實體聚會活動。
十一、[群組]:與本板宗旨相關之社群群組招募成員。
十二、[板務]:與本板板務相關之建議或問題。
十三、[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
發表第四項第一、二款文章者,分類標籤內之「買/A/B」、「賣/A/B」,其定義如下:
一、A:物件所在地址之縣市名稱,即精華區z-21所列之第一、二級行政區名稱。
二、B:物件所在地址之鄉鎮市區名稱,即精華區z-21所列之第三級行政區名稱。
前項所稱之A與B,不得以專案名稱或其它地名等代替之,
多於一區者,應以「多區」、「內詳」、「不限」表示。
前二項之正確例示如下:
一、[賣/桃園/桃園] 3年屋3房1車位電梯大廈
二、[買/台北/大安] 電梯大廈或5樓以下公寓
三、[買/新竹/多區] 東區北區5年內電梯透天或別墅
四、[買/高雄/內詳] 苓雅新興前金三民前鎮區10年內成屋
五、[買/台中/不限] 台中市不限區預算x萬以內
六、[買/多區/內詳] 龜山鶯歌一帶40坪左右電梯大廈
發表第四項第一、二款文章者,得於確定成交後於標題加註「已成交」或其同義詞。
發表第四項第三款文章者,均應以原文標題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以研究主題或研究目的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九款文章者,應以發表者ID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十款文章者,應以聚會目的為標題。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並公告之。
經板主變更為非屬第四項分類之文章,視為前項所稱之另行訂定之發文分類。
第 08 條 (文章格式規範)
格式錯誤或缺少應填項目者,板主得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一款文章者,應載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其說明文字填寫之,
黃字為必填項目不得留空,選填項目不填應保留空項目,並視為「不限」或「無」,
數字部分得以上下限表示之,其中,面積單位均以「坪」表示之、
金錢單位均以「新台幣萬元」表示之。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文章者,應載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其說明文字填寫之,
必填項目不得留空,綠字為選填項目不填應保留空項目,並視為「不限」或「無」,
其中,面積單位均以「坪」表示之,並四捨五入至精確度小數點後一位以上、
金錢單位均以「新台幣萬元」表示之。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三至四款文章者,均應有下列內容:
一、新聞或消息之來源網址,若超過一行者,應縮網址。
二、新聞或消息之完整原文。
三、發表者自行撰寫之二十字以上個人心得,轉錄他板新聞者亦同。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三至四款文章者,均應將原文直接完整轉貼,
並不得變更原文之任何內容,但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三款文章者,不得張貼自媒體發佈日起算超過九十日之新聞,
或重複張貼本板已存在之新聞。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七款文章者,應與本板宗旨高度相關,且言之有物。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載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其說明文字填寫之。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款文章者,應含有本板宗旨相關之自我介紹。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十款文章者,應載入精華區z-22-5之格式,依其說明文字填寫之。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文章者,文旨應與本板板務直接相關,
其中不得有顯然無效之建議或顯然可以從板規字面含義得到解答之問題。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之格式,並公告之。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或自行淨空文章內容者。
二、行數不足: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僅有一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引言、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二十字者。
五、無關本板宗旨或顯與本板宗旨關聯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會通念難理解者。
三、簡體中文:含有簡體中文字。
四、別名影射:以萬用字元、別字、錯字等表示人名、地名或公司名等專有名詞者,
但若以「某」字代替整個專有名詞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一至三款情形,若不當字元少於該文章或推文之四分之一者,不以違規論之。
第二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轉錄、轉貼文章之內容或引用之文獻。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單位名稱、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發表買屋、賣屋、問卷、揪團類文章,非因過失而於目的達成後,
刪除或變更聯絡資訊以外之資訊,但新增項目者不在此限。
二、刪改推文:非因過失而刪除推文或變更推文之內容、種類、時間、順序、IP者,
但若經原推文者同意者,或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僅得刪除整條推文,本款所稱之不當連結由本板認定之。
前項之行為,若於發表或轉錄文章日起算超過七日而為之者,得以故意論之。
第 11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族群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以貶義文字代稱公眾人物名稱、政黨或團體名稱、職業名稱。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發表髒話,包括但不限於發語詞,或以相似形音義之文字表示。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死者或重大災難受害者及家屬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
不得藉討論板務之名義影響看板秩序,經本板警告而執意為之,謂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但討論上級看板之事務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隱形看板或權限看板之事務者。
三、討論本板事務時,含有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之文字者。
四、討論顯非本板應管轄之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者,
視為違反第一項,但原文顯然引起爭議,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者,視為違反本條第二項。
以推文吵架者,經板主制止而不聽勸告者,當事兩造皆視為違反第二項。
第三項所稱之特定族群,謂特定性別、外貌、年齡、宗教、種族、黨派、地區、職業。
第五項所稱之髒話,謂一般社會通俗公認之七大髒詞及不雅文字。
第一至十項規定,若因公告、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或為轉錄、轉貼、轉述之文章內容、專有名詞等情形者,不違規。
第 12 條 (文章規範-額度限制)
第七條第四項第一款文章,每一帳號任意二篇應間隔七日以上。
第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發表一篇,
同一使用者、同一物件,任意二篇應間隔七日以上。
第七條第四項第三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發表三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七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合計發表三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每一帳號任意二篇應間隔七日以上,
同一使用者、同一研究主題,任意二篇應間隔十五日以上。
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款文章,每一帳號僅得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十款文章,每一帳號任意二篇應間隔三十日以上。
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款文章,每一帳號任意二篇應間隔三十日以上,
同一群組,任意二篇應間隔三十日以上。
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發表一篇。
每一帳號每日得發表之文章數量上限為十篇。
第一至十一項規定之事項包含轉錄之文章以及因任何原因刪除之文章,
但因格式錯誤而遭板主刪除者,每一使用者每日得僅有一次機會不計入額度。
第一至十一項規定之事項不包含公告文、參選文、轉錄本站各部或上級看板之公告。
第 13 條 (文章規範-轉錄文章)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私人信件與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檢舉、申訴、申請之証據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轉錄至上級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複製貼上、截圖呈現等方式轉貼文章,視為轉錄文章。
轉錄之文章,除轉錄本站公告或上級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條文章額度之限制。
第 14 條 (文章規範-內容限制)
發表買屋文者,不得為房屋仲介之「開發」行為。
發表賣屋文者,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物件位於本國境外者。
二、物件為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之抵押品。
三、同一篇文章內含有二個以上物件者,以外部連結方式顯示其它物件者亦同。
發表任何文章,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含有不動產以外之交易資訊者。
二、使用不當方式發表不動產交易資訊者,謂以下情形:
(一)以第七條第四項第一款以外之文章分類發表買屋文者。
(二)以第七條第四項第二款以外之文章分類發表賣屋文者。
(三)回覆文章內含有不動產交易資訊者。
(四)回覆第七條第四項第一、二款文章詢問交易事宜至看板上者。
(五)發表買屋文或賣屋文時完全未依本板格式或應記載資訊缺少過半者。
三、含有借貸、租賃、行銷之徵求資訊者。
四、含有徵才、求職、徵求志工、投資講座之資訊者。
五、傳銷公司之說明會資訊或其招募成員之行為者。
六、含有站外投票、連署、抽獎活動之徵求者。
七、其它經本板認定為不當文章內容者。
前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發表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於本板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第 15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於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違規要件者。
三、發表無關本板宗旨之廣告或商業廣告之資訊或連結者,但証據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當增加Ptt幣或有效文章數值。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本板認定達違規標準者。
六、違法行為之教學或違反善良風俗與破壞公共秩序者。
七、發表資訊顯然不實或假冒他人名義發表之買屋、賣屋、問卷、揪團文者。
八、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文章
,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噁心連結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組直屬組長、群組長、本站站長,發表分類標籤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義類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變更轉錄公告文章之內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空白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挑釁本板規範,謂以下情形:
1、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本板規範者。
2、明知違規行為而故意為之者。
3、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多次,經本板屢次警告而執意為之者。
4、故意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者。
(八)未經同意公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違反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條情節重大者。
(十)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五條各項規定者,或受水桶處分期間以其它帳號違規者。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嚴重影響本板業務之行為者。
九、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二章、罰則
第 16 條 (刪除處分)
違反第十四、十五條以外之規定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違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文章或推文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或《使用者條款》,本板未盡事宜者,
板主得刪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內含有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板主得視情況刪除之。
第 17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十四、十五條以外之規定者,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四、十五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18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十至十五條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項之情形,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應予以退文。
第 19 條 (水桶日數)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三日以上、十四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九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不得低於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條 (加重處分)
使用者於一年內曾違反本板使用規範者,最長應處分時間得為應處分時間之二倍。
使用者因溝通而將處分改為緩執行處分者,於下回違規時加算未執行處分之日數。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視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21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以外之規定,情節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三日以下水桶。
使用者第一次違規且違反第十五條以外之規定者,得來信原處分板主溝通,
板主得考量違規情節將處分改為緩執行處分,並記予警告。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法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處分。
第 22 條 (黑名單處分)
同一使用者故意違反第十四、十五條累計三次以上,情節重大者,
經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單。
遭列入本板黑名單者,本板設定水桶至系統上限,文章全數退文,無法退文者刪除之。
發言過之帳號全數依本板板規第三十條辦理。
第三章、板務施行辦法
第 23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使用規範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應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公告。
第 24 條 (檢舉規範)
檢舉違規行為,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於本板指定區域推文為之,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檢舉期為行為終了日後十五日內,超過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經本板自行發現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一、八項、第十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八目,
非經當事人檢舉者,應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二、三、六、九、十項,應由五名使用者聯名檢舉,始受理之。
前二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認定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申訴規範)
經本板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公告後七日內,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
以站內信與原處分板主溝通之,以其它方式為之者,無效。
以站內信與板主溝通申訴者,用詞應適當,不得有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情形
,亦不得發表過多與申訴事項無關之言論,否則視為無效。
站內信與板主溝通者,以一次為限,若仍不服,得逕至上級看板發文申訴。
第 26 條 (申請規範)
使用者向本板申請以下項目:
一、刪除文章。
二、編輯歷史紀錄。
三、被刪除文章之原文。
四、其它得申請項目,經本板公告者。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非發表或轉錄該文章之帳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應依本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以站內信向任一板主提出,
以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第 27 條 (板務建議)
本板板務之討論、建議等,應以發表或回覆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文章方式為之。
依前項之規定發表文章時,不得含有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之文字。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本板制止而不聽勸告者,視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七項。
第 28 條 (查証屬實)
本板板規所稱之查証屬實,謂檢舉者應將相關資料提供本板,由板主群判斷之。
第 29 條 (本板代表權)
本板一般行政處分,經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屬有效。
本板之重大變更,應經板主群同意方屬有效。
板主群之定義,從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 30 條 (多重帳號與共用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之認定應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於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條 (板規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之變更,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本板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至二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條 (板主名單)
新增或刪除板主依本群組與本組規定為之。
新增板主資格為登入次數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篇以上,在本板有發文權限者。
新增板主應公告徵選,以投票方式產出,公告期與投票期均不得少於三日。
投票方式與當選標準如下:
一、參選人數小於或等於徵選人數者,投票選項應為「同意」與「反對」,
同意票大於反對票者,稱勝選。
二、參選人數大於徵選人數者,投票選項應為候選人ID,得票數較高者,稱勝選。
三、勝選者,若同意票數或得票數大於二十五票者,稱當選。
前項所稱之當選者,若註冊資料不實、不全或過時者,應至ID_Problem板申請更新。
板主得於徵選時調整資格限制與當選標準,惟不得低於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標準。
板主應於選舉結果確定之後七十二小時內,將當選名單與票數統計移送組務申請。
若上級看板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5 條 (板主自律)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板申請仲裁。
第五章、附則
第 36 條 (施行日期)
本法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條 (預設格式)
本板文章預設格式,均以精華區z-22目錄下之文章為準。
第 38 條 (相關網址)
本法所稱之縮網址,謂以下網站提供之短網址服務:
一、https://goo.gl/
二、http://0rz.tw/
三、http://tinyurl.com/
本法所稱之截圖上傳,謂以下網站提供之圖床服務:
一、http://imgur.com/
發表帶有廣告性質之縮網址或圖床者,視為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違規要件。
第 39 條 (廣告行為定義)
於本板發表之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視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廣告文:
一、含有商業性質活動或收費服務之資訊或連結者。
二、含有紅利連結或不當增加特定連結之點擊率者。
三、單純政治理念之宣傳而與本板宗旨關聯薄弱者。
四、含有房屋仲介之「開發」行為者。
五、大量重複張貼相同連結或資訊者。
修訂紀錄:
2017/09/03 修訂第八條第九、十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訂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四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七、八款、第十六條第五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12 修訂第零、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九條各項各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13 修訂第十二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18 修訂第十一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25 修訂第三十四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訂第十八、十九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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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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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el07 (36.227.233.133), 09/03/2018 15: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