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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 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5 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 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 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 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 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 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 、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 其修正之。 ※ 引述《Seal13 (旅行的意義)》之銘言: : 大家好 我一直都是在板上潛水 : 自己也有在做手工皂 : 剛剛看到這篇發文 也覺得是很氣憤 : 在精華區裏面好像找不到關於手工皂的法規 : 所以就去找了網路上查到的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3795 : 請各位稍微點一點 條文內容 附屬法規 以及最新修正條文 : 主要有關的應該是第24條 及第30條 <--(罰五萬的在這裡) : 除了自己參考用 也分享給各位參考 : 我剛剛也稍微修正了部落格裡分享做皂的內容 把配方和一些字眼拿掉 : 另外一份是 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 太長我不會縮網址 請包涵 :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017/ch04/type3/gov31/num12/Eg.htm : 照以上這兩種看來 是不是 : ""可自行製造販售 但不得以任何文字型式 宣稱功效"" : 就可以販售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4.78
lorri:真的!版主...謝謝你!!準備論文之餘還這麼用心經營DIY版! 04/10 00:13
CSESLeo:樓上真是太客氣了 04/10 00:40
beautywater:我就是觸犯到第24條~沒廣告字號~以後要多注意小心 04/10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