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SESLeo (小玉 Kao )
看板joyinDIY
標題Re: [重要]一定要看~關於罰則
時間Fri Apr 9 21:44:46 2010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
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5 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
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
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
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
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
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
、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
其修正之。
※ 引述《Seal13 (旅行的意義)》之銘言:
: 大家好 我一直都是在板上潛水
: 自己也有在做手工皂
: 剛剛看到這篇發文 也覺得是很氣憤
: 在精華區裏面好像找不到關於手工皂的法規
: 所以就去找了網路上查到的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3795
: 請各位稍微點一點 條文內容 附屬法規 以及最新修正條文
: 主要有關的應該是第24條 及第30條 <--(罰五萬的在這裡)
: 除了自己參考用 也分享給各位參考
: 我剛剛也稍微修正了部落格裡分享做皂的內容 把配方和一些字眼拿掉
: 另外一份是 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 太長我不會縮網址 請包涵
: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017/ch04/type3/gov31/num12/Eg.htm
: 照以上這兩種看來 是不是
: ""可自行製造販售 但不得以任何文字型式 宣稱功效""
: 就可以販售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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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14.78
→ lorri:真的!版主...謝謝你!!準備論文之餘還這麼用心經營DIY版! 04/10 00:13
→ CSESLeo:樓上真是太客氣了 04/10 00:40
推 beautywater:我就是觸犯到第24條~沒廣告字號~以後要多注意小心 04/10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