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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章 (一)本板討論範圍係為中華民國政府部門國家 政策、公務措施及相關公共議題,例外允 許討論外國政府部門相關,盼能學習他國 長處。 (二)本板討論核心係為現職公務人員生涯工作 待遇、經驗交流及情報交換。無關本板討 論內容的文章刪除之,情節重大者,比照 鬧板條款處理。 二、發文本章 (一)文章發表時雖不違反板規,但修改編輯後 違反板規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 1.發文請善用標題分類,經提醒未附則刪除 2.禁止以政黨、政治人物作為發文標題,違 者禁言20日。新聞限與公務人員高度相關 (三) 1.轉錄文章至本板及轉錄本板文章須事前經 他人同意,違者禁言15日。 2.新聞性文章不得轉錄,須貼完整標題內文 、記者署名及連結,一周至多發三篇,違 者禁言15日。 3.新聞性文章請檢附20字以上心得,違者禁 言20日。 (四) 1.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意 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禁言45日。 2.非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 意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禁言25日。 因故有需要編修文章,寄信請板主處理, 板主得視個案做准駁。 (五)發文前請詳盡蒐集資料義務,如無實質雙 方交流為伸手文,違者刪文,但有故意濫 發者禁言30日。 (六) 1.公務上之事求人、選務、學習課程,原則 不需板主同意。 2.其他與板旨相關之聯誼、讀書會、群組活 動等需板主同意,違者刪文。 三、禁浮濫章 (一)禁止發表一行文、文章字數未滿20字、空 白文、注音文及無法判讀之符號,如連發 二篇或刪除再發則禁言15日。 (二) 1.文章內容應具體充實,禁止發表空泛浮濫 的文章,違者禁言30日,若文章未達一定 爭論標準則刪除之。 2.重複發表內文相類似之文章,經查有干擾 板面之虞者,禁言15日。 四、保良風章 (一) 1.非針對使用者之不雅文字,直接刪除。 2.針對不特定使用者戲謔、挑釁、攻擊、謾 罵、騷擾等禁言40日,但情況輕微得記警 3.針對特定使用者戲謔、挑釁、攻擊、謾罵 、騷擾等禁言60日,但情況輕微得記警告 凡兩人相互爭論無法釐清責任歸屬或對不 特定族群使用負面詞彙亦適用之 情況輕微以推文三四則以下為限,發文必 禁言 (二)本板開放公務人員工會連署宣傳,需遵守 相關法規,本板與公務人員工會無直接關 連。 (三)噓文應有意見或理由,純噓ID、暱稱、簽 名檔或空白等無意義噓文,單日單篇三次 或多篇七次以上者禁言15日 (四) 1.不得討論政治性高的政黨議題,亦不得宣 傳自己的投票意向(拉票),違者刪文(刪推 文)警告,警告後仍對原討論串以回、推文 方式再犯者禁言40日。 (投票意向包含[投給誰]或[不投給誰]) (需明確提到投票才算,僅只是講支持或不 支持不會違反本規定) 2.政策面的討論,對民眾不得使用政治性高 的群體負面語彙(貼標籤),違者刪文(刪推 文)警告,警告後仍對原討論串以回、推文 方式再犯者禁言40日。 (政黨政治人物例外允許戲謔等負面語彙, 但超出容忍限度,依本款處罰) (政黨因包含一般民眾,亦適用本板規) 3.與公務員相關新聞涉及政治社會面宜謹慎 回應,有造謠或刻意帶風向誤導者,違者 刪文(刪推文)警告,警告後仍對原討論串 以回、推文方式再犯者禁言40日。 (上述三子款發文必禁言40日) 五、禁廣告章 (一)與板旨無關或低度相關之廣告宣傳,但基於 公益或學術調查或公務上需要得板主允許則 不在此限。違者推文禁言30日,發文禁言60 日。 六、保個資章 (一)不論真偽,未經同意蒐集公布本站使用者 之個人資料,視公布個資之程度禁言30至 180日。 (180日則退文) 該使用者如於本站公布個資不在此限,但 他人公布後刪除,仍故意蒐集者禁言。 (二)討論時勿挖取板友任一看板文章檢視,多 次提起者亦同,初犯警告,再犯禁言15日 (三)未經同意,公布與他人間之水球或信件內容 ,但基於維護自身權益得板主允許則不在此 限。違者推文禁言30日,發文禁言60日。 七、禁交易章 (一) 1.徵求物品,係為借用性質,違者刪文。 2.交易、交易之要約、包含轉讓團購等方式 ,禁言30日。 (團報公務所需的課程不在此限) 3.未經同意要求板友行無義務之事,如募捐 贈借物品、金錢及其他志願性服務等,禁 言40日。 (二)分享、散布或重製版權物,請遵守著作權 有關法令,違者退文並禁言一年。 八、罰則章 (一)刪除文章為警告,禁言處分得發文公告 (二)累犯(分身)條款:經執行完畢後,半年內 違反本板板規者為累犯,每款目加計40日 ;未執行完畢,使用未違規帳號推發文, 每款目加計50日。 (初犯20日以下者不計累犯) (三)引戰條款:文章不以推噓文為依據,引起 眾怒之謂,由板主主觀判斷,違者退文並 禁言120日。 (四)鬧板條款:凡嚴重干擾板面(含推文)運作 者為鬧板、多次累犯處罰仍未改善者,退 文並永久禁言,送交帳號部處理。 (五)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 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九、備註章 (一)板主保有板規之解釋權,如有未竟事項, 依PTT站規、中華民國法律為主。 (二)板主執行板務,如有違反執行板務規則之 事由,本板使用者得至L_LifeJob(職場甘 苦談組務板)申訴之。 (三)凡違規事由經人檢舉者,違規至檢舉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得不受理。 跟風文條款 #1TxiBeOq 準用板規三 (二) 2,板規四 (四) 3 依個案做形式及實質審查 -- 本次修正主要在板規四(四)做點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57.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30969156.A.F48.html ※ 編輯: alees (125.224.238.66 臺灣), 05/02/2022 1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