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ion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TT Lions板 板規 ﹊﹊﹊﹊﹊﹊﹊﹊﹊﹊﹊﹊﹊ 2020/04/10 修訂 / / ▂◢▄▄ ▄▄ ▄▄   ﹊﹊ ψlmf770410 -- 前 言 1) 為有效利用本板板面進行球迷間感情交流及討論,並維持本板之討論品質,故制訂相 關規定,維護本板之運作。 2) 本規則適用於發表於本板文章(包含本文、簽名檔、轉文內容等)、推文、噓文等, 任何型式文字、圖片、影片……可表意之內容。 3) 本板規之條例、罰則,文章及推文併行共用。 4) 請勿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若有違法,責任自負。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1條 發表文章須選用適當分類標題,並於標題後空一格訂定標題。 │ │ │ │ 01-1 預設分類若無適合選項,可自行創建,以全形字形、字數 2 字為限 │ │        Ex:[祭品] 、 [新聞] 等。 │ │ 01-2 專欄類請以 [專欄] 作為分類標題; │ │ 新聞類請以 [新聞] 作為分類標題。 │ │ │ │罰 則 原文刪除,不另行公告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2條 文章內文總字數、行數不足,或無內文無意義者。 │ │ │ │ 02-1 未達 50 個中文字、 20 個英文單字,或內文行數少於 3 行者。 │ │     02-2 一行文、 衝文章數意圖明顯之文章亦列入此限制。 │ │ 02-3 轉播文不列入此規範。 │ │ 02-4 網址、標點符號、表情符號、數字、簽名檔不算字數或行數, │ │ 英文單字算一個字。 │ │ 02-5 無意義詞彙及回文、引述內容不列入計算。 │ │ 02-6 字數、行數以電腦版為基準。 │ │ │ │罰 則 原文刪除+警告一次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3條 於文章標題、內文或推文刻意使用注音文、火星文、簡體字等非正常語法 │ │ 之詞彙、難以表達語意/語法,影響閱讀者。 │ │ │ │     03-1 除非無法以正常文字表現者得使用注音或外語詞彙拼注。 │ │ 03-2 外電翻譯者不列入此限制。 │ │ 03-3 推文內經認定因手機因素誤發之錯誤詞彙或注音文,情節輕微者不列│ │ 入此限制。 │ │ │ │罰 則 警告一次,視情況原文予以刪除。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4條 OP文、無關版旨、無意義灌水文,衝文章數意圖明顯之文章。 │ │ │ │ 04-1 OP規則:近三日或近五頁內曾出現之文章。 │ │     04-2 內文無意義或重複相關字詞、重複無意義字詞、贅字等比例過高。 │ │ │ │罰 則 a. OP文原文刪除+警告一次 │ │ b. 無關版旨、無意義灌水文警告一次 │ │ c. 情節嚴重者轉以蓄意鬧板判定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5條 比賽轉播文期間,禁止發任何討論文。 │ │ │ │ 05-1 公告文、數據文不列入此規範。 │ │     05-2 祭品文、集氣文、DP大鎖文可張貼,單場比賽所有版友累計篇數不│ │ 得超過三篇。 │ │ │ │罰 則 a. 第四篇起原文刪除+水桶7天 │ │ b. 二次後違規(含二次):視為累犯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6條 非版主或站務職者濫用、偽裝 [公告] 分類標題及回覆公告者。 │ │ │ │ 06-1 如使用相近標題:「么告」、「么吉」、「公吉」等易混淆之標題,│ │ 皆屬偽裝公告。 │ │     06-2 如為站方公告之轉貼,如停機、維修、站方活動……等站務公告, │ │ 則不列入此規範。 │ │ │ │罰 則 原文退文+水桶360天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7條 張貼新聞與媒體報導評論、專欄之規範: │ │ │ │ 07-1 單一 ID 單日最多張貼、轉貼三篇新聞與媒體報導評論、專欄。 │ │ 07-2 文內須包含作者名稱及連結 │ │     07-3 蘋果日報為付費會員制,禁止以任何形式發布該報之內容。 │ │ │ │罰 則 a. 張貼、轉貼超過三篇或發布蘋果日報內容:水桶7天 │ │ b. 同 IP 張貼、轉貼視同分身帳號。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8條 轉載他板、論壇、Facebook粉絲專頁、球員個人網站、各隊官方或非官方 │ │ 網站、公共平台等文章,含官方公告之文章,而非自行創寫之內文。 │ │ 轉載原始文章下之推、噓、回文視同文章之一部分,責任歸屬張貼者。 │ │ │ │     08-1 單一 ID 單日最多張貼、轉貼三篇上述性質文章。 │ │ 08-2 內文須包含原文出處。 │ │ 08-3 轉載他板之文章,以利閱讀方便須刪除原始文章下之推、噓、回文。│ │ 08-4 如為球團人員張貼球隊官方公告、活動或與官方相關之文章,則不 │ │ 列入此規範。 │ │ (球團人員張貼活動前,建議請先去信任一板主報備,避免被誤判。)│ │罰 則 a. 張貼、轉貼超過三篇:水桶7天 │ │ b. 未刪除原始文章下之推、噓、回文,警告一次。 │ │ c. 同 IP 張貼、轉貼視同分身帳號。 │ │ d. 如原文內容之內文、推噓文等有引戰、鬧板疑慮,則另以其他條例判定 │ │ 處置轉載者。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09條 無關本板事務或與棒球無關之廣告文、問卷文、活動文,未經任一板主同 │ │ 意逕自張貼。 │ │ │ │ 09-1 學術或研究型態之問卷、調查、請先至棒球及中職群組板務板 │ │     《SP1_Baseball》板以 [申請] 前標提出申請,並來信告知板主前往│ │ 審核由板主核可同意後,始可於本板發表,並由小組長備查,內文需│ │ 附註「經過XXX板主審核認可」。 │ │ 09-2 商業用途之問卷全面禁止張貼。 │ │ 09-3 非官方主辦之廣告、活動,亦同 09-1 條,需至棒球及中職群組板 │ │ 務板《SP1_Baseball》板以 [申請] 前標提出申請,並來信告知板主│ │ 前往審核由板主核可同意後,始可於本板發表,並由小組長備查, │ │ 內文需附註「經過XXX板主審核認可」。 │ │ │ │罰 則 a. 初犯:原文鎖定+警告一次 │ │ b. 二次後違規(含二次):原文退文+水桶7天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10條 單一 ID 單日總文章數最多七篇。 │ │ │ │ 10-1 不含轉播文、先發文、數據文,以及升降異動文。 │ │ 10-2 當日之球員升降異動請集中於同一篇內更新。 │ │     10-3 如為球團人員張貼球隊官方公告、活動或與官方相關之文章,則不 │ │ 列入此規範。 │ │ (球團人員張貼活動前,建議請先去信任一板主報備,避免被誤判。)│ │ │ │罰 則 a. 張貼、轉貼超過七篇:水桶7天 │ │ b. 同 IP 張貼、轉貼視同分身帳號。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A)發文格式之規範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 │ │ │ │第11條 請勿直接張貼非官方、非法之線上轉播之收看網址及辦法於文章、簽名檔 │ │ 或推文中。 │ │ │ │ 11-1 如為私人轉播,請先經過台主或轉播方同意,方可張貼相關連結; │ │     經官方授權轉播頻道則不在此限制。 │ │ 11-2 如有侵犯中華民國法律或相關版權法規者,責任歸屬張貼者。 │ │ │ │罰 則 a. 原文刪除+警告一次 │ │ b. 推文刪除+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1條 於文章或推文內容中有不當用詞,或不雅圖片與連結者。 │ │ │ │ 01-1 包含國罵(幹……等)不當用詞,國罵之諧音、同音、相似字或他 │ │     國語言(如淦、贛、乾、案、更、e04 等)則依前、後文組合判定 │ │ 是否違規,單獨書寫國罵之諧音與同音字,則依板主判定。 │ │ 01-2 性器官、穢物等類似不雅字詞。 │ │ 01-3 使用與不當用詞之同音異字、諧音等詞彙,此依前、後文組合判定。│ │ 01-4 使用不雅暱稱、諧音或含貶義的錯字,稱呼任何人或團體。請在│ │ 寫針對對象之姓名、稱呼、暱稱時務必力求正確,如刻意書寫為不 │ │ 雅暱稱或含貶義的錯字,依板主判定。 │ │ 01-5 其他未列入但板主得辨識之可能變型詞彙均屬之。 │ │ │ 罰 則 a. 警告一次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2條 於文章或推文內容中挑釁,或與板友發生非理性之爭執,無助於板面討論 │ │ 進行者。 │ │ │ │     02-1 於文章或回文、推文中爭執、挑釁、吵架等,或將私人恩怨搬上檯 │ │ 面爭吵。 │ │ 02-2 於文章或回文、推文內容中出現嗆人等不友善之情緒化詞句。 │ │ 02-3 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 │ │ 02-4 惡意或多次使用噓文者,將依前、後文組合判定是否違規。 │ │ │ │罰 則 a. 警告一次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3條 文章或推文內容有引戰疑慮、鬧板者。 │ │ │ │ 03-1 文章或推文內容離題、釣魚、反串、跳針,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 │ │     端者。 │ │ 03-2 轉錄他板引戰文章,或是發表引戰文章者。引戰文章的判定係由板 │ │ 主視文章後續討論狀況得以公告或鎖文並對發文者處分。 │ │ │ │罰 則 a. 警告一次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4條 文章或推文內容,經查證屬實為他隊球迷海巡、反串,引起爭議者。 │ │ │ │罰 則 a. 水桶180天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5條 文章或推文內容來源無法證實真確者。 │ │ │ │ 05-1 於文章或推文內放假訊息、提供錯誤資訊。 │ │     05-2 文章或推文內容誇大不實。 │ │ │ │罰 則 a. 水桶180天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6條 文章或推文內容無關本板討論範圍之事務、無意義文者。 │ │ │ │ 06-1 內容空洞或無明顯意義者。提供錯誤資訊。 │ │     06-2 無關本板、本隊(含教練、球員、啦啦隊、職員等)之消息、情報、│ │ 連結、圖片、宣傳者。 │ │ 06-3 內文不適於本版發表者。 │ │ │ │罰 則 a. 警告一次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7條 過長推文對閱讀有所不便,需大量推文請善用回文或另開新文討論。 │ │ │ │罰 則 a. 五分鐘內連續推文行數≧ 8 行,警告一次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8條 未經取得原推文、噓文者書面同意,逕自刪除、修改他人推文、噓文,影 │ │ 響他人發言權利者。 │ │ │ │     08-1 如有明顯違反其他規定,如公布私人資料(個資問題)、提供非法 │ │ 連結或特殊文章則不在此限。 │ │ 08-2 自他板轉錄文章進入本板者,須刪除原板面之推、噓、回文。 │ │ │ │罰 則 a. 逕自刪除、修改他人推文、噓文者,水桶7天 │ │ b. 未刪除轉載之原始文章下之推、噓、回文,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09條 未經取得同意,請勿散佈球員、隊職員、記者及球迷私人未設公開之社群 │ │ 帳號或平台內之文章。 │ │ │ │罰 則 a. 警告一次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0條 文章或推文內容涉及政治者。 │ │ │ │罰 則 a. 警告一次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1條 開放祭品文、發錢文,但祭品文、發錢文陳述之條件已達成, 7 日後 │ │ (含張貼文章當日)還未履行者。 │ │ │ │ 11-1 板主受理檢舉後,確認未履行祭品、發錢,直接水桶張貼祭品文者。│ │ 11-2 欲佐證有兌現祭品,請將相關證據寄至任一板主信箱。若確實兌現 │ │ 則解除水桶,否則水桶至期限滿為止。 │ │ 11-3 如因個人因素無法於 7 日內履行者,張貼文章當下或 12 小時內有 │ │ 註記、補充兌現期限,則可延後生效時間。延後期限至多 14 天之 │ │ 彈性準備時間,含張貼文章當日。 │ │ 11-4 如祭品條件與期限有特殊因素,未能於 14 天內兌現者,請於發文 │ │ 前或發文後 12 小時內去信任一板主,取得同意後方可放寬兌現期 │ │ 限,板主將於該祭品文下推文註記。(如祭品內容為下次台南主場 │ │ 發雞排,但下次主場比賽間隔超過14天) │ │罰 則 a. 未履行者,水桶180天 │ │ b. 水桶後履行者,請附上相關證據,查證屬實則立即解除水桶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2條 自他板轉錄文章、著作等未取得原作者書面同意者。 │ │ │ │ 12-1 新聞、媒體報導及新聞出版之相關評論、社論則不在此限。 │ │ 12-2 轉貼他板、網路文章請徵求當事人同意並附上出處,請勿剽竊他人 │ │ 著作。 │ │ │ │罰 則 原文刪除+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3條 於文章或推文中嚴重挑釁、爭執、吵架等,無助於板面討論進行,惡意挑 │ │ 起爭端、恣意謾罵文、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情節嚴重者。 │ │ │ │罰 則 a. 水桶30天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4條 於文章或推文中有對於球隊、教練、球員、啦啦隊、隊職員及板友、團體 │ │ 及任何人有性騷擾及讓兩性不舒服之詞彙或圖片、連結者。 │ │ │ │罰 則 a. 原文退文+水桶90天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5條 於文章或推文中有對於球隊、教練、球員、啦啦隊、隊職員、板友、團體 │ │ 及任何人有惡意評論(如無恥)或人身攻擊(如垃圾)者。 │ │ │ │ 15-1 針對受傷、出意外等非意料之事故,有惡意評論、詛咒之行為,亦 │ │ 屬人身攻擊。 │ │ 15-2 諧音、同音、相似字、他國語言或可辨識之可能變型詞彙均屬之。 │ │ │ │罰 則 a. 原文退文+水桶30天 │ │ b.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6條 蓄意鬧板。 │ │ │ │罰 則 原文退文+水桶36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7條 蓄意鬧板達累計兩次者。 │ │ │ │罰 則 原文退文+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8條 於文章或推文內發表、影射未經證實之言論,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之情 │ │ 節重大者(含攻擊球隊相關人事物之名譽、打假球、放水等)。 │ │ │ │ 18-1 請於發文或推文時間起 24 小時或版主另定時間內提出相關資料證 │ │ 明。 │ │ 18-2 指涉對象包含任一球隊、各隊球員、各隊隊職員、裁判及聯盟工作 │ │ 人員……等與職棒有關之人員或球迷皆屬之。 │ │ │ │罰 則 原文退文+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19條 於文章或推文中蓄意挑釁板主群的執法權,或於公告文底下引起爭執者。 │ │ │ │罰 則 a. 原文退文+水桶180天 │ │ b. 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20條 本板禁止任何營利行為,如需交易、交換、徵求相關之票券、商品、贈品 │ │ 或序號,請善加利用置底文《票務、周邊交易/交換區》,禁止直接發文。 │ │ │ │ 20-1 票券及相關商品禁止以高於原價之價格出售,或是要求其他餽贈,違│ │ 者以黃牛論處;加價徵求亦視為鼓勵黃牛。 │ │ 20-2 出售價格僅為原價或降價出售,不得於推文中寫出「站內信議」。 │ │ 20-3 無標價或無販售之活動贈品、兌換券等,禁止有價徵求及出售或是換│ │ 取任何報酬、物品,或以虛擬貨幣交易、贈與。 │ │ 20-4 物品贈送可另行發文,惟 7 日內限制 1 篇。 │ │罰 則 a. 出售沒有寫出價格者,刪除推文 │ │ b. 欲售出者寫「站內信議」或加價出售:刪除推文+水桶30天 │ │ c. 張貼非贈送之交易相關文,或超貼贈送文者,原文刪除,不另行公告 │ │ │ │宣導:站內信為PTT站方管理,板主未被授予權限,若收到站內信廣告交易、高價販 │ │ 售者,請至《Violation》板檢舉。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B)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 │ │ │ │第21條 文章內容涉嫌違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者。 │ │ │ │罰 則 待板主商議後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C)水桶及累犯制度說明 │ │ │ │第01條 兩年內如累積三次警告,則水桶一週。 │ │ 經水桶處分後,警告得以重新開始累積計算。 │ │ │ │ 《警告名單》可於【z 精華區 > 服務台 > 警告名單】內查詢。 │ │ │ │ 或可點選網頁版查詢:https://tinyurl.com/y8dkw3xk │ │ 可切換分頁查看警告名單或水桶名單。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C)水桶及累犯制度說明 │ │ │ │第02條 本版「累犯」之定義:不限任一板規,只要曾有被水桶紀錄,出桶後一年 │ │ 內再犯版規被水桶者。 │ │ │ │ 02-1 累犯水桶期限計算方式:首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二分之一期限, │ │ 第二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一倍期限,第三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 │ │ 二倍期限,第三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四倍,第四次為該次罰則天 │ │ 數加計八倍,以此類推。 │ │ 02-2 出桶後一年內再水桶次數達三次,或兩年內再水桶次數達五次者, │ │ 永久水桶│ │ │ │ 《歷年水桶名單》可於【z 精華區 > 服務台 > 歷年水桶名單】內查詢。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D)分身、多重帳號之規範 │ │ │ │第01條 凡因違反任何板規而被處以水桶者,水桶期間均不得以其他分身 ID 再次 │ │ 發表文章或推文。 │ │ │ │ 01-1 以其他分身 ID 再次推文或發表文章者,該分身 ID 處以與已處罰 │ │ 之本尊 ID 同期限水桶│ │ 01-2 已水桶天數歸零重新計罰,並以累犯規定再加計需水桶天數。 │ │ │ │第02條 本尊 ID 出水桶後,如一年內分身 ID 再次被水桶,則視同累犯,水桶對 │ │ 象為分身 ID 。 │ │ │ │ │ │第03條 分身ID認定如下:報請小組長轉《ID_Multi》處理,協助查證相關事宜。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E)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 │ │ │ │第01條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透漏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或板友之 │ │ 個人資料。 │ │ │ │ 01-1 個人之資料包含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職業、病 │ │ 歷、醫療、基因、犯罪前科、聯絡方式…等《個資法》相關之範疇 │ │ │ │ 01-2 除與版主群檢舉外,當事人應同時向《Board-Police》板檢舉。 │ │ │ │罰 則 若《Board-Police》板檢舉成立,除《Board-Police》板的處罰,另於 │ │ 板上水桶30天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E)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 │ │ │ │第02條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站內信件、水球紀錄或任何形式之通訊紀錄。 │ │ │ │罰 則 水桶3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F)相關補充說明 │ │ │ │第01條 發文前請詳閱板規,被處罰後不得以不清楚板規為由申訴。 │ │ │ │第02條 發文者之使用者帳號、暱稱與簽名檔,以及發文標題及轉錄文內之原文、 │ │ 原推文,皆視同為該發文者張貼之內文,如使用者上述範圍違反規定者, │ │ 依板規處置。 │ │ │ │第03條 對於爭議文章,板主得視情況進行鎖文或刪文處理,以避免紛爭擴大。 │ │ │ │第04條 板主公告置底之閒聊文、大怒灌、買賣交易文等相關公告,及因應突發事 │ │ 件公布之臨時規定,其相關規定具板規之效力。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F)相關補充說明 │ │ │ │第05條 違規追溯期為一個禮拜,來信申訴或檢舉者強制使用標題[申訴]、[檢舉],│ │ 並附文章代碼、違規內容以及違規原因至任一板主信箱,如沒有以上格式 │ │ 將不受理,處理時間將不限定,是否違規也是由板主認定。 │ │ │ │第06條 若有本條例未曾規定之事件發生,板主群可於商討後逕行處分之。 │ │ │ │第07條 本條例由統一獅板板主群一致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A發文格式B發文與推文C水桶及累犯D分身與帳號E個資保護F補充說明│ ├─────┴──────┴──────┴──────┴─────┴─────┤ │(F)相關補充說明 │ │ │ │ 本條例同步收錄於精華區 > 服務台 > 《統一獅板板規相關條目》 │ │ 修訂版本 ver.200410 │ │ 修正與補充公告文章代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99.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ions/M.1586452338.A.BA6.html ※ 編輯: onlysnoopy (118.165.99.233 臺灣), 04/10/2020 01:12:43 ※ 編輯: onlysnoopy (36.225.152.121 臺灣), 06/10/2020 15:15:05 ※ 編輯: onlysnoopy (114.44.227.153 臺灣), 04/28/2022 14:17:53